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院印章管理,保障學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學院黨政印章、領導簽名章。學院印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産生的糾紛由印章使用人承擔;産生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學院将追究主要負責人及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條學院辦公室負責學院行政印章、院領導簽名章的管理使用。學院主要負責人是學院印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學院需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的管理及使用,明确職責和要求,建立相應制度,規範審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記。
第五條 印章必須存放于保險櫃或加鎖的抽屜内,嚴禁攜帶印章離開辦公地點,用印完畢後,應将印章及時放回原處,人離鎖落。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印章外出,須經學院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由印章管理人員到場監印。
第六條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做好用印登記制度。用印前應認真審閱有關材料,了解用印内容,請示相關院領導,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條學院黨政印章使用:
1.學院公文用印;無需正式行文,但需加蓋學院印章的上報材料、函件、報表、獎狀、聘書等用印:承辦人請示分管院領導批準,填寫用印登記表,院辦監印員核對用印。
2.申報科研項目、經費、成果鑒定、科研成果登記、評獎材料、專利等用印:承辦人持相關材料請示分管院領導批準,填寫用印登記表,院辦監印員核對用印。
3.以學院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等用印:承辦單位持辦理完畢的合同(協議),分管院長和院長批準簽字,填寫用印登記表,院辦監印員核對用印。
4.涉及個人事項的各類證明、介紹信等用印:教師持證明材料,填寫用印登記表,院辦監印員核對用印;學生需請示學工辦或班主任,攜帶本人學生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證件,填寫用印登記表,院辦監印員核對用印。
5.其它特殊事項用印:承辦人請示分管院領導批準,填寫用印登記表,院辦監印員核對用印。
第八條 院領導簽名章的使用:
需加蓋學院領導簽名章的公文、合同、證書、聘書等用印:學院領導本人同意後,院辦監印員核對方可用印。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用印:
1.空白信箋、介紹信等無具體内容的憑證、紙張。
2.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證書、證件、聘書、合同、協議、文件、函件、材料、報表等。
3.落款名稱與印章不一緻的各種材料。
4.其他不應用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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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