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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河北科技師範學院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修訂)

時間:2021-12-03 10:03:54  作者:劉偉濤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科技師範學院章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期限及入學須知中的有關要求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病、因事或應征入伍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一般以1年為限。新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由學校招生部門發給“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學生在接到通知後,應按要求及時辦理有關手續,1周内離校。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對複查不合格的學生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有權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到校,持本人學生證及學校财務處開具的學費票據,到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及時向所在院(系)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并附相關證明(病假應當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報請學生處批準,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或申請未獲批準,以及無正當原因請假逾期未歸等未能正常注冊的,視為曠課。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八條 已注冊的學生由學校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内容包括入學前原始檔案、學生學籍登記表、畢業生登記表、學生成績單、體檢表、獎勵或處分材料、學士學位證明、大學生體育合格标準登記卡等材料。

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九條 本科學生學制為4年,專科起點本科學生學制為2年,專科學生學制為3年。按照學年學分制管理機制,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本科學生在校修讀(含休學)的最長年限為基本學制加3年,專科學生為基本學制加2年。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學分記載

第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其他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及獲得的相應學分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的評定方式依照《河北科技師範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學分,學生課程成績不合格的可申請補考或重修,補考在下學期開學前1周内進行,重修原則上随下年級同堂學習、考試。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在學生學業成績單中予以标注。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對學生成績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同時采用平均績點制對學生學習的質和量進行評定,績點與成績的對應關系為:

成績(分)

<60

≥60且<70

≥70且<80

≥80且<90

≥90

績點

0

1

2

3

4

平均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内雙學士學位或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具體實施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并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教科研成果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八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依據學生管理制度視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由學生本人申請,院(系)簽署意見,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十九條 因疾病(憑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應由個人提出申請、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可辦理補考或重修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五章  考勤與紀律

第二十一條 學生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缺勤以及準假逾期且未辦理續假手續的,視為缺勤。學校據缺勤情節輕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課程的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考勤情況由學生所在院(系)統計彙總、通報,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累計缺課超過某門課程當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及作業(包括實驗報告)缺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不準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記。

第二十四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适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依據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經審核達到升級标準的,準予升級。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取得當學年規定學分四分之一及以上且不足二分之一的,或在校學習期間未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30學分及其以上的予以留級,留級以學年為期限,留級前已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條 留級的學生,如遇緩招、停招等沒有後續招生的專業,可做如下處理:

(一)調到下1年級學制相同的其他相近專業;

(二)如無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可随原年級修讀1年,修讀期間未能取得當學年規定學分二分之一的,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留級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通知學生本人,學生自接到留級通知之日起1周内填寫《學生學籍變動審批表》,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留級手續,留級情況載入本人檔案,逾期不辦理手續的視為曠課,超過兩周按退學處理。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第一學期學分平均績點分達2.5(保留一位小數)及其以上的;

(二)高考成績不低于拟轉入專業當年相同生源最低錄取分數的;

(三)因患有某種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醫院複核,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我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四)學生對拟轉入專業确有特長和濃厚興趣的(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或經院(系)考核驗證);

(五)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六)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休學創業複學的學生需要轉專業的,根據休學前提供的創業設計方案,創業成效顯著且創業業績與欲轉入專業相關的(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由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專科起點本科生源的;

(四)對口、藝術、體育類生源專業申請轉入非本類生源專業的;

(五)由外校轉學到我校學習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拟轉專業的學生本人于入學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末提出申請(放假前第三周),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拟轉出院(系)領導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

(三)拟轉入院(系)領導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

(四)報學校教務處彙總審核後,在教務處網站予以公示,報請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後,準予轉專業;

(五)學生所在院(系)負責通知本院(系)被批準轉專業學生開學1周内到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報到。

第三十二條 學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學生轉學的手續在每學期末集中辦理。學生轉學需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一式五份),說明理由,并附有該生姓名及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複印件(須加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凡申請轉學、轉專業的學生,未經批準或未辦完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校、原專業學習。

第八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限(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專科累計不得超過兩年,本科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九條 學校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因創業休學的學生,需單獨填寫《學生創業休學審批表》,撰寫創業設計方案,經批準後,最長學習年限和休學期限在原有學曆層次累計修業年限基礎上分别延長1年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四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二條 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其他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的戶口一般不做遷移;

(二)休學學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請複學。

第四十四條 休學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應向院(系)提出複學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領導同意後報教務處核準後方可辦理複學手續。複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的後續年級學習,如該專業停招,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執行;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除上述要求外,還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恢複診斷證明,由校醫院開具建議複學證明,方可複學;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複學資格。

第九章  退  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處理:

  1. 未能取得上一學年規定學分四分之一的;

  2. 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的;

  3. 留級後,連續再次達到留級條件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未按規定時間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超過兩周的;

    (八)應留級的學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無正當事由超過兩周不辦理相關手續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六條 除本人申請退學外,其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接到退學通知後兩周内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其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條 學生在學制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但尚有部分課程不及格,未取得畢業資格,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對于三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的可選擇結業,亦可選擇在學校規定時間内辦理延長修業年限手續,各門課程考核合格後,達到畢業條件的,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兩門以下(含兩門)課程不及格的學生可在畢業後1年内參加學校安排的一次補考,補考成績合格後,達到畢業條件的,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頒發當年度學士學位證書。

符合本條款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學校批準授予日期填寫。

第五十一條  對退學學生,學滿1年及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不足1年的學生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一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由學校負責聯系協查部門予以确認。

第五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及學曆、學位證書信息電子注冊。

第五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相應的證書。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六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七條 學校在學籍管理過程中對學生的處理,由學校出具處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校園網上公告,公告10日即視為送交。

學生對在學籍管理過程中的處理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複查、複審,或按程序進行申訴,申訴程序按《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學生校内申訴規定(修訂)》辦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原《河北科技師範學院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院教字[2012]39号),《河北科技師範學院應征入伍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校教字〔2014〕16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校教字〔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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