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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指導

關于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5号)

時間:2014-03-28 08:34:40  作者:學工辦  點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為全面落實就業政策,滿足勞動者跨地區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決定從201111日起,實行全國統一樣式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現将《〈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視全國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工作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的記載信息在全國範圍内有效,勞動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舉措,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出台實施細則,全面落實《暫行辦法》各項要求,為201111日實行全國統一樣式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奠定紮實基礎。

  二、穩步推進《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地區《就業失業登記證》具體發放辦法,對新發放和換發的對象範圍、具體程序和責任單位作出明确規定,穩步推進《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從201111日起,停止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和各地原有各類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四)從201111日起,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以及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手續時,應按《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各地原有各類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的人員,應将原有證件上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與失業狀況信息和享受政策情況信息轉記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還要将其所持《再就業優惠證》的證件編号标注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他記載事項中。

  (五)《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定期審驗制度,重點對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進行審驗。定期審驗的具體對象範圍、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三、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

  (六)對原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各地原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目前正在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不改變正在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批期限。

  (七)在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過程中,勞動者可正常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經辦相關手續并提供證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系統完善和信息上報工作

  (八)各地要根據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完善本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準确記錄勞動者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和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等相關信息,并支持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直接打印相關記錄。

  (九)我部将建立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平台,支持各級就業政策相關主管部門對勞動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信息進行異地查驗,同時,開發全國統一的就業信息監測系統軟件,供各地與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平台進行數據上傳和交換。

  各地要按照我部頒布的統一标準,通過全國就業信息監測系統進行數據交換上報。尚未實現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統一标準和格式,組織做好數據上報和更新工作。具體上報辦法另行通知。

  五、加強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本《暫行辦法》下發後,我部将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明确具體經辦程序和操作規範,解讀《就業失業登記證》各項欄目含義和填寫辦法等。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組織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特别是基層平台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将有關内容培訓到每一位經辦人員,在轄區範圍内實現《就業失業登記證》統一的申領發放流程、統一的審驗管理機制、統一的服務标準規範。

  六、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證》宣傳和咨詢解答工作

  (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通過多種途徑,大力宣傳建立和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使用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要重點依托服務窗口和基層平台,通過設立宣傳欄、發放宣傳材料、編制問答手冊等形式,廣泛宣傳《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程序和憑證享受就業政策等内容,營造《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使用的良好氛圍。

  附件

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查表

附件:

  1.《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2.《就業失業登記證》全國統一樣式

  3.《就業失業登記證》欄目解釋及填寫說明

  4.《就業失業登記證》印制技術說明

管理辦法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就業與失業管理,實行全國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支持勞動者按規定跨地區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有效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國統一樣式、統一編号管理。

  《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的記載信息在全國範圍内有效,勞動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工作,建立專門台賬,利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确記錄《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二章 證件印制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全國統一樣式的制定。

  《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封面、封二、16個内頁、封三(留白)、封底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頁第1-9頁、内頁第16頁為全國統一内容頁;内頁第10-13頁為自選頁;内頁第14-15頁為自定義頁

  第五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全國統一樣式印制本地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确定是否選用《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選頁,并可在自定義頁部分增加記載内容。在自定義頁增加記載内容的具體項目、填寫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就業失業登記證》内頁第10-15頁進行調整的,應将所調整的具體項目記載頁按照自選頁在前、自定義頁在後的順序從第10頁起排,其餘頁作為其他記載事項頁接排,并将本地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設計方案和樣本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六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國統一編号制度。《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證書編号實行一人一号,補發或換發證書的,證書編号保持不變。

  第三章 證件發放

  第七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範圍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

  (二)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範圍内的其他勞動者。

  外國人來華就業,台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内地就業,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和相關統計。具體發放機構由地方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内辦結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

  第十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根據情況向發放對象告知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項目的内容和申請程序。

  勞動者在辦理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時,應如實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具體發放程序和相關證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第四章 證件使用

  第十二條 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接受服務、辦理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手續和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時,應出示《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十三條 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登記失業人員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援助對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就業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标注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申請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憑所招用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标注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申請享受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首次向勞動者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證件發放信息、勞動者個人基本信息、就業失業狀況信息、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等各類手續時,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本次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應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注明認定日期、認定的援助對象類别。對認定為已不屬于就業援助對象

  範圍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業援助對象範圍的日期和原因。

  就業援助對象具體認定程序和相關證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戶籍和常住地址情況、學曆情況、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情況)、就業與失業狀态等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信息變更。

  第十七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将《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信息和勞動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信息、就業援助對象認定等信息,以及核發、注銷《就業失業登記證》等有關情況,錄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僞造。

  第十九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勞動者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失業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相關記錄頁面記載内容已滿的,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予以換發。

  《就業失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原發證機構報損,并以适當方式公示,經原發放機構核實後予以補發。

  第二十一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換發和補發均不得向勞動者收費。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自動失效并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注銷: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法規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的相關規定内容,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證件使用

  1、《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 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内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2[1]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人員,憑該證可申請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憑所錄用人員的證件,也可申請享受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另外,憑該證還能免費享受政府指定機構的創業培訓,并獲得創業指導、專家服務等。大學生等創業人員,還可憑此證等材料享受小額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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