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有效地使用研究經費,加強項目經費的管理,促進研究項目的順利開展和如期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1. 經費來源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經費為學校批準立項、校撥實驗技術研究項目經費及其他單位資助的相關經費。
2. 經費使用範圍
經費的使用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必須用于與研究項目直接有關的開支。使用範圍包括:
(1)必要的調研或咨詢活動的費用;
(2)必要的儀器設備費和實驗材料費;
(3)必需的分析測試、設計、加工費;
(4)必需的圖書資料費,資料打印、複印費;
(5)發表有關論文的郵資費、審理費和版面費;
(6)研究成果鑒定、評審、申請專利等費用。
3. 經費管理
(1)項目立項并簽訂有關協議後,校(院)資助經費一并劃入該項目賬戶,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需要妥善安排經費,超支不補。
(2)項目經費必須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範圍使用,如發現挪用、浪費、違規等現象,視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3)需購置設備材料的,要提出計劃,報實驗中心批準後,原則上由國資處(或實驗中心)統一購置。
(4)利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和其它物資,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入賬手續,産權歸學校所有。項目完成(或中止)後,交動科實驗中心或資料室。
(5)使用項目經費的所有開支,須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後,由實驗中心主任簽字報銷。
(6)對無正當理由中止項目者,學校将追回剩餘經費,并責令項目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對确因客觀原因中途撤銷的項目,項目負責人要寫出詳盡的中止原因和報告,并交回剩餘經費。
(7)項目完成後,節餘的經費按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理,不得挪作它用。
4.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動科實驗中心。原規定與此文不符者,以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