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獎勵優秀學生,凡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科技創造、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本辦法所述學生是指我校在籍的統招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各項獎勵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四條 學校每學年進行一次評優、表彰活動。
第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原則是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六條 獎勵種類的劃分
(一)三好學生及三好學生标兵;
(二)優秀學生幹部及優秀學生幹部标兵;
(三)先進班集體;
(四)優秀大學畢業生(另行文);
(五)優秀學生獎學金(另行文)。
第二章 評選的組織機構
第七條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劃分
(一)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長為組長,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團委、招生就業處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及各院(系)學生工作主管領導為成員的評優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校學生的評優評先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全校學生評優評先活動的部署、監督、審核、表彰和總結等項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由學生工作主管領導、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團委(總支)書記、輔導員(班主任)組成的評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院(系)的評優評先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組成以輔導員(班主任)、班團主要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為主的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學生個人總結、班内交流、推薦提名候選人等項活動的組織工作。
第三章 評優種類及其條件
第八條 三好學生評定條件
(一)思想品德好。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關心國家大事,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同學,尊敬師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
(二)學習好。學習目的明确,熱愛專業,勤奮學習,有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吸收運用知識的能力。學年内智育成績達到班級前35%,所學課程無補考、重修情況。
(三)身體好。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體育活動,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身心素質,體育成績合格,并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标準》。
三好學生标兵從三好學生中評選産生。
第九條 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條件
(一)德育和體育方面同三好學生條件。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工作熱情、積極,能夠主動地、創造性地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所擔負的工作成績突出。
(三)帶頭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以身作則,團結同學,熱情為同學服務,有奉獻精神,在同學中具有較高威信。
(四)學年内智育成績達到班級前50%,所學課程無補考、重修情況。
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從優秀學生幹部中評選産生。
第十條 先進班集體
為培養學生樹立良好的群體意識和道德風尚,增強集體主義觀念和勞動觀念,提高每個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學校設立先進班集體獎,條件如下:
(一)有政治立場堅定、團結協作、以身作則、聯系群衆的班級領導核心。
(二)有積極向上、互助友愛、遵紀守法、集體觀念強、朝氣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風。
(三)經常開展有助于學生思想進步、學習提高、身體健康的各項活動;活動主題鮮明,創新性強,效果顯著;在校、院(系)組織的集體活動中表現突出。
(四)全班人均學習成績居同年級、同專業前列,不及格率在10%以下。
(五)全班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比賽。
(六)在各項公益勞動中,全班同學積極肯幹,出勤率達到98%以上。
(七)模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學年内全班無受紀律處分者。
第四章 評選辦法及程序
第十一條 三好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先進班集體評選工作,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五周内完成。
(一)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及其标兵的評選方法與步驟
1. 由學生本人總結上一學年在德、智、體、美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找出存在問題,寫出書面總結。此項工作安排在暑假進行。
2.暑假開學後第一周,由院(系)統一組織在班級内進行交流、評議。
3.可根據交流、評議、學生本人申報情況,在輔導員(班主任)主持下,由評優小組按多于應評數的30%提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候選人名單。
4.全班同學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從評優小組推薦的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5.院(系)評優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班級初選名單進行彙總、審核、公示。合格者填寫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及其标兵登記表,報學生處複核。
(二)先進班集體的評定由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根據各班情況、評選條件和名額比例提名,經院(系)評優工作領導小組彙總、審核、公示,報學生處複核。
第五章 名額分配
第十二條 三好學生占學生總數的10%,三好學生标兵的比例為三好學生總數的10%。
第十三條 優秀學生幹部以班級為單位産生,每個班級1個名額。優秀學生幹部标兵的比例為優秀學生幹部總數的10%。獲得先進班集體榮譽稱号的班級,增加優秀學生幹部名額,具體為:省級(含)以上增加2個,市級增加1個,校級增加1個。
第十四條 先進班集體占學生班級總數的20%。
第十五條 校級學生組織單獨評定優秀學生幹部,每個組織每個校區5個名額,院(系)學生會2個名額。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先進班集體等以精神獎勵為主,頒發榮譽證書,填寫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并召開表彰大會進行表彰、頒獎。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學生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負責解釋。
(校學字〔201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