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教學質量,保證教學、科研、管理順利進行的重要物質條件。為了加強學校對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提高學校的教學和科研水平,保障教學、科研器材和物資的供應,根據《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要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建立儀器設備管理網絡,實行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學校确定一位校長分管儀器設備工作,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主管全校的儀器設備的計劃、購置、管理工作。各部門、二級學院均應确定一名領導分管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物資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儀器設備的賬卡物管理,并與主管部門經常保持業務聯系以保證管理渠道暢通;調動時必須辦好移交手續。
第三條 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從學校實際出發,統籌規劃,樹立為教學、科研服務的思想,管理好、使用好、維修好儀器設備,努力提高投資效益和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經常對師生進行愛護儀器設備的教育。同時要積極開展研究,不斷總結經驗,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學管理體系。
第四條 學校要對儀器設備的資料建立檔案,實施計算管理。對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經常進行分析、研究和彙總,并按規定上報各類統計數據。學校應加強校内、外網絡資源建設,實現各類數據網上傳輸,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對儀器設備實施科學化管理。
第五條 學校應重視儀器設備工作人員隊伍的建設,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技術能力的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晉升辦法。對于在實驗教學、實驗技術研究與開發等方面取得的成果應予以承認和獎勵。
第二章 儀器設備的申購、審批
第六條 儀器設備計劃、申購的原則
1、申購儀器設備必須堅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以教學科研為主、兼顧管理服務”的原則。
2、各部門、各二級學院要制訂好适合我校實際情況的本部門近期和中期建設規劃,分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地逐年申報設備計劃。
3、在申報設備計劃時,應注意該儀器設備性能的适用性、人員的配備情況、房屋水電情況的可行性,及該設備的效益。
4、申報重點項目,應詳細寫明設備的名稱、型号、數量、金額、生産廠家,用于何專業、何學科、何教學實驗或科研,以及人員配備、配套條件等情況。
第七條 儀器設備經費分配及計劃制訂
1、儀器設備經費由學校在年度總經費中劃塊下達經費指标,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該項經費的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2、該項經費的開支範圍為:一般儀器設備和800元以上的教學儀器設備。
3、為保證重點項目和重點學科(或實驗室)的建設,儀器設備經費分為重點項目經費和一般儀器設備經費兩大類。重點項目經費一般占年度經費的60%-80%;一般儀器設備經費占年度經費的20-40%。
4、所有儀器設備,申請人應填寫《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儀器設備申購表》,單價五萬元以上的貴重儀器設備,申報單位還應填寫《河北科技師範學院貴重儀器設備購置可行性論證報告》,由申報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最後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和審核,并報分管校長審批。
5、購置進口儀器設備(包括申請急需向國外直接零星采購試劑)、接受國外捐贈物資,各單位均需向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提出申請,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報有關部門批準。
6、重點項目經費,按該部門學生數、曆年經費分配情況及該部門使用儀器設備權重進行分配;一般儀器設備經費的分配,根據各部門申報計劃和經費額度情況,按輕重緩急,由設備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逐項審核确定。
7、在各部門、二級學院申報的儀器設備購置年度計劃的基礎上,由設備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年度設備經費分配方案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拟定,報分管校長審核,提交黨委會研究确定。設備及實驗室管理處根據黨委會确定的分配方案編制年度儀器設備經費計劃表,計劃表征求各使用部門意見後,報分管校長批準執行。
8、計劃确定後,原則上不予變動。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計劃的,應于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内,到設備主管部門辦理計劃變更手續。審批權限為單價在十萬元以上的須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核,單價五萬元以上由分管校長批準,單價五萬元以下由設備主管部門審批。
9、追加項目單價在十萬元以上的須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核,單價五萬元以上由分管校長審核,單價五萬元以下由設備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章 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八條 儀器設備的購置
1、儀器設備的采購,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儀器設備計劃執行,原則上由學校采購中心統一負責辦理;專業性比較強的儀器設備的采購,由儀器設備使用部門派專人協助設備采購部門進行采購。财務處憑審批材料、購貨合同付款、報銷。
2、未經設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采購儀器設備或先采購後辦理審批手續的,設備主管部門将不予報銷或下一年度減少該部門設備經費指标。
3、所有儀器設備的購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廉政措施或規定,要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質、競價、競售後服務的原則,對儀器設備進行集中采購,并根據批量大小、價格高低和設備複雜程度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4、凡屬政府采購商品,均應事先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按規定組織采購。對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一律采取招标采購方式,對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采取“二級詢價”的方式采購。對數量大、金額高的儀器設備采購,應有兩人以上參與談判和采購。所有儀器設備的采購必須簽訂訂貨合同,訂貨合同統一由采購中心加蓋合同專用章統一管理。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驗收
第九條 儀器設備的驗收
1、儀器設備到貨後,使用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内(一般儀器設備一周内,進口設備在索賠期内)開箱,對設備名稱、規格、型号、數量以及設備包裝、完好程度、附件備件、使用說明書、技術資料、技術性能等進行驗收。貴重儀器設備應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和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使用單位組成驗收小組負責驗收,除填寫驗收報告單外,還必須寫一份貴重儀器設備驗收備忘錄,詳細填寫驗收情況及有關技術指标。凡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如數量不對、規格不符、質量性能達不到要求等)應做好記錄,及時與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聯系,辦理退換或賠償手續。驗收完畢後,及時填寫“儀器設備驗收報告單”(要求字迹清晰、書寫整齊,必須填寫驗收人及日期,驗收單一式兩份,一份上交設備主管部門,一份使用部門保存),并按規定辦理好報銷手續。計價調入、自制或無償贈送的儀器估價後辦理驗收建卡登賬等手續。
2、儀器設備到貨後,由于部門或個人未進行驗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章 儀器設備的帳務管理
第十條 儀器設備實行校、院(部門)二級管理。
第十一條 無論何種經費和何種渠道添置的儀器設備均需憑儀器設備“驗收報告單”及發票到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辦理入庫手續,方可到财務處報賬。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産的分類
按照國家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固定資産的分類目錄進行分類:
03類儀器儀表 |
04類機電設備 |
05類電子設備 |
06類印刷機械 |
07類衛生醫療器械 |
08類文體設備 |
09類标本模型 |
10類文物及陳列品 |
12類工具、量具和器皿 |
13類家具 |
14類行政辦公設備 |
15類被服裝具 |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産的範圍
1、能夠獨立使用一年以上,單價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教學、科研、管理用儀器設備,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均屬固定資産。
2、能夠獨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一般設備及所有家具,都屬固定資産。
3、單價超過5萬元或設備總值超過10萬元的成套儀器設備屬于貴重儀器。
4、儀器設備無論來自何種經費開支或何種渠道(自制、捐贈、調撥等),隻要滿足上述條件的均列入固定資産。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産的入帳
1、儀器設備驗收合格辦理帳務手續後即列為固定資産,統一歸口設備管理部門進行統一分類編目、編号、建賬、建卡、粘貼校内固定資産标牌,并建立儀器設備日記總賬。固定資産卡片及入庫單一式兩份,一份随儀器設備交領用單位(副卡),一份留主管部門(正卡)。
2、各部門、二級學院設備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做好儀器設備的統計審核工作,如實反映儀器設備的數量質量及變動情況。各種憑證妥善保管,定期核對帳、物、卡。
3、主管部門實行計算機管理,每季度與校财務處對賬一次,每半年送發對賬單與領用單位對賬一次。每年末進行一次儀器設備賬務處理,打印出各單位本年度所購買的全部儀器設備帳,下發至各單位,以便核對管理,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各領用單位将有關統計報表上報。
第六章 儀器設備的使用與保管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理好、使用好、維修好),“七防”即防火、防潮、防鏽、防腐、防塵、防震、防熱,“四會”即會操作、會保養、會檢查、會簡易維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養護、定室存放、定期核驗,保證儀器設備性能安全可靠,無滴(水、油)、跑(氣)、冒(煙)、漏(電、水)現象發生。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要建立技術檔案。檔案内容包括該機附帶的各種資料(說明書、合格證、電路圖、裝配圖、附件清單、裝箱單等)及設備技術卡片(驗收報告,維修、校驗記錄等)。
第十七條 使用儀器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實驗室有關管理規章制度,對儀器設備的使用、保管、維護要有專人負責。一般儀器設備應及時填寫并保存《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大型儀器設備要建立技術檔案,執行《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大型精密儀器管理使用辦法》,确保儀器設備的完好。
第十八條 保管人員要加強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對帳一次,保證做到帳、卡、物相符,帳帳相符。保管人員要随時掌握儀器設備的狀态和使用情況,做好儀器設備的動态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部門和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報告,并辦理有關手續(如及時辦理儀器設備的報失、報損、報廢、維修等手續)。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實驗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等情況,應按有關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的維修。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經常教育學生愛護儀器設備;實驗技術人員應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校驗,保證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态,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
第二十一條 設備維修的申請程序。
1、申請:由各部門填寫《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儀器設備維修申請單》,經部門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後,報采購中心審批。有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或校領導審批後,部門可自行組織維修。
2、界定:由采購中心負責界定維修費開支渠道。
3、維修:由使用部門或采購中心聯系維修,對于維修費10000元(含)以下的,由采購中心審核,10000元以上的,同時需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執行維修。
4、報帳:儀器設備維修完畢并經使用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财務報帳手續。
第二十二條 維修經費使用範圍。
1、教學儀器設備。
2、行政辦公設備。
3、學生課桌椅。
4、教學、辦公用家俱。
5、其他儀器設備。
第二十三條 維修經費的使用審核。
1、各部門儀器設備的維修工作,統一歸口采購中心負責,未經采購中心核準,各種儀器設備維修費票據,一律不給報銷。
2、雖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産,但同時用于開展有償服務的儀器設備(含各部門自購設備)的維修費由本部門計劃外收入開支。
3、對于維修費用接近或大于儀器設備原價的50%的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再進行維修。根據《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向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提出申請報廢,經批準後作報廢處理。
4、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購入的儀器設備的正常損壞由供貨廠家負責保修。屬于非正常損壞的,按照《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後,方可辦法申請維修。
5、儀器設備更換零配件或者開發儀器設備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與申請維修同樣手續辦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須到國資處辦理固定資産人庫手續。
6、維修人員的勞務費參照省市物價管理部門的修理收費标準,按維修勞務費标準的60-80%支付。
第二十四條 個人借用儀器設備
1、學校的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借給個人自用,若确因教學和工作需要借用者,應辦理借用手續。
2、個人借用儀器設備,必須經本部門分管領導批準,由經辦人向保管員借用,并辦理借用手續。
3、個人借用儀器設備的借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教學需要借用的儀器設備不得超過一學期,每學期末必須歸還所借儀器設備。若因教學和工作需要續借者,須經本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重新辦理借用手續。凡超過借用期限不還者,将給予一定的處罰(計算器、秒表等低值工具不包括在内,但借用者調離學院時,必須歸還)。
4、個人所借儀器設備,由于當事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損壞,應按規定予以賠償。
5、外單位人員一律不得借用儀器設備。
第二十五條 單位借用儀器設備
1、貴重儀器設備一律不得外借,一般儀器設備外借必須以不影響本部門教學和日常工作為前提條件。
2、外單位借用儀器設備,必須經儀器設備保管部門的領導同意,報設備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3、外單位借用儀器設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所借儀器設備由學校統一收取折舊費(折舊費每天按該儀器設備原介的1%收取)。
4、校内部門之間借用儀器設備,須經借出部門領導批準,并辦理借用,就報經國資處辦理校内調撥手續。
5、不辦出借手續或私自出借,一經發現将扣發當事人獎金。
第二十六條 個人和單位借用的儀器設備,在借出和歸還時都應嚴格做好儀器驗收工作。
第七章 儀器設備的調撥與報廢
第二十七條 學校内儀器設備的調撥,由調入、調出部門的領導同意,報設備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儀器設備的調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凡是調撥給外單位的儀器設備(固定資産),必須經分管校長同意,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需報動科實驗中心批準,方可辦理外調手續。
第二十九條 凡是儀器設備超過使用年限,并且已喪失其功能和無法使用的,可按報廢處理;沒有超過正常使用年限,屬人為或自然災害造成損毀的儀器設備,應按報損處理。
第三十條 報損、報廢條件
1、超過耐用期限,且已無法使用的儀器設備。
2、因各種因素損壞,已無法修複的儀器設備。
3、損壞的儀器設備,其修理費用超過該儀器設備原價值百分之五十的。
4、因耗能大、污染環境而已淘汰的産品,各種指标無法适應當前教學、科研和日常工作要求的儀器設備。
第三十一條 報損、報廢手續
申報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應本着勤儉節約的方針,嚴格遵守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條件,并嚴格審核。
1、在申報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過程中,儀器設備的使用單位的分管領導,應組織本部門有關人員對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進行嚴格的初審。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儀器設備,按要求填寫好《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儀器設備報損報廢申請表》,一式三份。
2、對報廢儀器設備,設備主管部門應進行複審。單價在一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由設備主管部門批準後上報秦皇島動科實驗中心審批,方可辦理報損、報廢手續。
3、單價在一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損、報廢,設備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鑒定,經分管校長同意後上報秦皇島動科實驗中心和财政局審批,方可辦理報損、報廢手續。
4、貴重儀器設備的的報損、報廢,由設備主管部門上報學校,由學校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鑒定,并由學校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報損、報廢手續。
第三十二條 報損、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理。經各級主管部門批準報損、報廢的儀器設備,統一由設備主管部門核查後回收,經驗收後辦理消帳手續。報廢手續每年辦理2-4次。其他部門無權處理報損、報廢的儀器設備。
第八章 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的賠償
第三十三條 為了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和集體财産的責任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各二級學院應切實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的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訂各項必要的技術操作規程,嚴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丢失。
第三十五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或丢失的,應予賠償。在考慮賠償時,要根據具體情況、設備的狀況(原價值大小、新舊程度)及損壞程度、本人的态度和認識,責令其賠償損失價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賠償。
第三十六條 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失(損壞、丢失),應予賠償,情節嚴重者,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1、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
2、不按規章制度又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
4、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造成損壞丢失者;
屬于下列情況的,在确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
1、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确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2、一貫遵守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損失的;
3、發生事故後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第三十七條 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或丢失,經過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不予賠償:
1、因儀器設備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損壞,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2、按正常的操作程序使用,由于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确實難以避免的;
3、經過批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然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4、由于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第三十八條 對于造成教學儀器設備丢失和損壞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一般應責令當事人做出書面檢讨,并給予适當的批評教育或處罰,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情節較輕,損失價值小,可免予檢讨。對于一貫不愛護教學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發生事故後又隐瞞不報,推诿責任,态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後果嚴重的,除責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具體情節,建議行政部門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損壞或丢失儀器設備的具體賠償标準:
1、對單價在≤5000元的儀器設備的丢失或因損壞造成儀器設備的報廢,根據儀器設備使用年限進行折價計算賠償。使用1~5年按80%~40%計價賠償。使用5~10年按40%~10%計價賠償。使用10年以上賠償金額不高于10%。如果是損壞,可按儀器設備損壞程度需要的維修費50%~100%計價賠償。
2、對單價在>5000~10000元的儀器設備的丢失或因損壞造成儀器設備報廢,根據儀器設備使用年限按原價進行折價賠償。使用1~5年按60~30%計價賠償。使用5~10年按30~10%計價賠償。使用10年以上賠償金額不高于7~10%。如果是損壞,可按儀器設備損壞程度需要的維修費50~100%計價賠償。
3、對單價在>100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的丢失或因損壞造成的儀器設備的報廢,可根據儀器設備使用年限按單價進行折價計算賠償。使用1~5年按30~20%計價賠償。使用5~10年按20~10%計價賠償。使用10年以上賠償金額不高于5%。如果是損壞,可按儀器設備損壞程度需要的維修費50~100%計價賠償。損壞丢失零、配件的僅計算損失價值。
4、對于丢失電視機、錄像機、照相機、錄音機、電風扇、吹風機、電爐、萬用表、手表、秒表、計算器等低值儀器設備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按原值、執舊價或市場價全額賠償。
第四十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丢失事故時,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所在單位必須立即向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等有關部門報告,所在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查明情況和原因,并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并填寫《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報告單》,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貴重儀器設備丢失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學校保衛部門和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由學校組織有關部門處理,對破壞現場的要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丢失事故後,使用單位要據實寫出書面報告并明确責任單位和個人,并依據責任大小提出處理意見,三日内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凡屬于損壞事故的還應附加由三名以上技術人員簽字的技術鑒定書,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查後報主管校長審批,必要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失,由使用單位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讨,給予适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後果嚴重的,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損壞丢失儀器設備,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的,由使用單位界定各人責任大小,并根據其表現認識,提出明确的處理意見,按上述規定進行報告。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向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和有關部門提出。對隐瞞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四十五條 儀器設備發生損壞、丢失事故,并按規定進行報告和審批後,由當事人按處理決定将賠償款上交财務處,用作設備維修費。賠償由設備主管部門根據确定的賠償金額及當事人經濟情況,決定一次償還、分期償還或減免一部分償還。
第四十六條 對拒不繳納賠償款者,由學校對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四十七條 外單位來我校工作的人員,若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丢失事故,同樣按上述條款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