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的器材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職守保管不力,以緻發生被竊、損壞、遺失等事故,當事人應嚴格認真的查清責任,酌情處理。
凡屬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實驗器材損壞丢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嚴重者予以行政處分。
(1)不遵守制度,違反操作規程,以緻造成事故者。
(2)非工作需要或未經單位領導許可擅自使用,好奇玩弄,以緻損壞者。
(3)任意折卸,以緻造成損失者。
(4)保管不善,玩忽職守以緻發生災害、破損等損失者。
賠償辦法:
(1)損壞器材價值在1000元以下,按原價5%至10%賠償。
(2)損壞器材價值在1000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經予适當的行政處分,并按原價的10%賠償。
(3)損壞設備如能修複,其修理費不超過原價的5%至10%,則可賠償修理費。
(4)因不負責任而丢失器材者,按原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