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對接受捐贈及對外捐贈物品進行統一管理,使捐贈人(單位)的意願能有效的實現,捐贈的物品真正達到物盡其用,根據《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國有資産管理條例》等相關文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負責接受捐贈及對外捐贈物品的主管部門為國有資産管理處(下稱主管部門)。
第二條 管理範圍
凡屬校内外捐贈學校或由學校捐贈外界的有形、有價物品。
第三條 接受捐贈
1、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贈物品(含價值不易計算的簡單工藝品),由各接受單位自行登記使用;
2、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贈物品,由學校各院(系)、部、處登記造冊管理使用,報主管部門備案;
3、800元以上(含800元)及800元以下無具體接收單位的捐贈物品,由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并登記造冊,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分配給适用部門使用,同時記入資産賬與财務賬;
4、無法計算實際價值的貴重工藝品及名人字畫,可由各接受單位保管,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對外捐贈
1、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贈物品(含價值不易計算的簡單工藝品),由各捐贈單位自行處置;
2、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贈物品,由學校各院(系)、部、處自行處置,報主管部門備案;
3、800元以上的捐贈物,要由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負責捐贈事宜,同時核減資産賬與财務賬;
4、捐贈物價值超過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須經主管部門按學校及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事宜按本條第3款辦理。
第五條 出具給對方的接收捐贈物品證明上,應明确注明自學校收到捐贈物品之日起,産權已歸屬河北科技師範學院。
第六條 接受捐贈物要登記造冊,要給對方出具接收證明,可根據具體情況,舉行适當儀式。
第七條 捐贈給學校或由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的物品,受贈時所發生的費用,由主管部門做出預算,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八條 在不影響學校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要盡量根據捐贈者的意願,分配捐贈物。
第九條 接受捐贈物的單位不得将捐贈物再轉贈别人,如确實需要,須經主管部門審批。貴重物品或影響較大的物品應報請主管校長審批,要及時辦理物品轉贈手續。
第十條 接收捐贈物品後,要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妥善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十一條 接受捐贈物品不經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學校一律不予承認,不出具接收證明。受捐贈時發生的費用不得從學校财務支出。
第十二條 接受的捐贈物品應當面接收之後,才可出具接收手續,不可憑空出具接收證明。
第十三條 精密、貴重物品應由主管部門組織專門接受小組接收。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有權拒收、受名不符實或實物與實際價值嚴重不符的捐贈物。
第十五條 學校捐贈外界的物品,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捐贈時要有第三者在場。
第十六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不得接收、受私下捐贈的任何有形、有價物品,違者按違反校記處理。
第十七條 捐贈人(單位)若以自己的名稱命名捐贈物或建立實驗及研究機構,須經主管部門報主管校長同意;以捐贈人(單位)的名稱命名的捐贈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稱命名;撤銷命名須經主管校長批準。
第十八條 學校不接收、受捐贈及對外捐贈的物品:
1、有損國格、人格,有辱學校及受捐贈方聲譽的物品;
2、對環境有污染的物品;
3、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物品。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