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實踐教學,規範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更好地發揮實踐教學基地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實踐教學基地指承擔本校相關專業學生的生産實習、教學實習、教育實習等實踐教學任務和科研活動的企事業或生産單位。
第二條實踐教學基地分為院、系兩級,即院級實踐教學基地和系級實踐教學基地。
院級實踐教學基地是指承擔本校兩個系以上相關專業實踐教學任務或由學校投資建設的實踐教學場所;系級實踐教學基地是指承擔本系相關專業實踐教學任務或由系投資建設的實踐教學場所。
根據所屬性質,實踐教學基地分為校内實踐教學基地和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校内實踐教學基地指隸屬于學校或系的實踐教學基地。
第三條實踐教學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滿足實踐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校内實踐教學基地在完成實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情況依法進行經營,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正常的教學任務。
第四條教務處根據專業實踐教學的需要,負責院級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與發展,協調系積極開辟與發展實踐教學基地,為系建立校内外實踐教學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與服務。
第五條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是專業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專業都要有足夠數量、滿足本專業實踐教學需要的實踐教學基地。系要根據所屬專業的教學需要,科學規劃,做到立足專業實際,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面向行業企業,積極發展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探索“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六條院級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的設立與建設,由專業所在系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後組織實施。院級校内實踐教學基地委托相關系建設與管理。相關系要根據所負責實踐教學基地對人才培養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認真制定專業基地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經學院批準後,認真組織實施。
第七條校内實踐教學基地在保證完成實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應不斷拓展基地功能,條件成熟時,經學院批準後,可提供相應的社會服務,依法進行經營。
第八條校内外各級實踐教學基地均需簽訂協議,保持相對穩定。實踐教學基地一律實行登記制度,有條件的可實行挂牌管理,标牌由學院統一制作。院級實踐教學基地由教務處負責落實協議簽署和挂牌事宜;系級實踐教學基地原則上由相關系負責落實協議簽署和挂牌事宜,必要時也可根據系的意見由學院出面簽署協議挂牌。
第九條教務處是學校各級實踐教學基地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教務處統籌各級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與規劃。
第十條實踐教學基地的日常管理由相關系負責。相關系要根據所轄實踐教學基地的實際情況和性質,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進一步規範實踐教學基地的管理。相關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要報教務處、财務處、審計室備案,自覺接受學校的監督。
第十一條實踐教學經費由系根據實踐教學開展情況在相應經費中支出。
第十二條為保證實踐教學基地的質量,各系每年要對實踐教學基地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實踐教學基地服務教學、基地建設與發展情況等,對基地能否繼續為人才培養服務做出評估。如基地條件較差,不再符合人才培養要求,要依法解除協議,學院收回基地牌匾。
第十三條為保證學院資産的保值和增值,促進實踐教學基地持續健康的發展,由後勤辦組織财務、審計等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根據學院的統一安排對相應實踐教學基地進行資産評估。
第十四條學院對實踐教學基地資産實行定期評估。對于已建的校内實踐教學基地實行初審,初審後每隔 5年進行一次資産評估。對于資産流失嚴重的,要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校内實踐教學基地和學院投資建設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必須嚴格執行學院的财務管理規定。學院财務處為各系實踐教學基地設立專戶,實踐教學基地所有收支都要納入學院财務的統一管理,做到依法收費、合法經營,帳務清楚。
第十六條學院本着“扶持發展、适度平衡”的原則,對校内實踐教學基地進行分類管理。
1、對于主要服務于教學、收入用于維持正常運轉和再建設、不進行收益分配的實踐教學基地,學院鼓勵其走自我發展壯大、良性循環之路。
2、對于主要服務于教學、有一定收入和利潤分配的實踐教學基地,其純收入的50%留作建設與發展基金,其餘部分可用于内部分配。
3、對于教學、科研、開發、經營一體化的實踐教學基地,其純收入的40%留作建設與發展基金,其餘部分可用于内部分配。
第十七條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與發展基金的數額,由财務處于年初向教務處、主管校長通報。基地建設與發展基金堅持“不截留、不提成、專款專用”的原則,由系掌握使用,報教務處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條具備經營能力的校内實踐教學基地要逐步實現經濟目标管理責任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獨立經營。
第十九條與學校已有相關協議的校内實踐教學基地,如有關協議與本辦法相抵觸,系需向教務處書面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并報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具體管理辦法按相關校長辦公會會議精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