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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2021-10-25 15:21:55  作者:李紅強  點擊:

教高[2000]9号,2000年3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的儀器設備均為學校的财産。儀器設備根據價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為部、省、校、院、系級管理。

學校要在統一領導、歸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下,由一位校(院)長分管儀器設備工作,并結合具體情況,确定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體制,明确機構和職責。對各種渠道購置、經營或非經營型的儀器設備按照統一規定進行管理,特别應做好貴重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學校配備儀器設備要實行優化配置的原則,根據本校的實際,制定儀器設備申請、審批、購置、驗收、使用、維護、維修等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學校采購儀器設備,要力争做到優質低價,防止僞劣産品進入學校。進口儀器設備到貨後,要在索賠期内完成驗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時提出索賠。購置的儀器設備,經校級主管設備的部門入賬後,财務部門方可予以報銷,做到儀器設備賬、物相符。儀器設備管理範圍的價格起點與财政部規定的固定資産價格起點一緻。

第五條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應充分挖掘現有儀器設備潛力,重視維護維修、功能開發、改造升級、延長壽命的工作。積極鼓勵自制新型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并經技術鑒定合格後登記。儀器設備在使用中應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動、資源共享。杜絕閑置浪費、公物私化。儀器設備的調撥、報廢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技術鑒定和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有關收入按學校财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學校要對儀器設備的資料建立檔案,實施計算機管理。對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經常進行分析、研究和彙總,并按規定上報各類統計數據。學校應加強校内外網絡資源建設,實現各類數據網上傳輸,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對儀器設備實施科學化管理。

第七條學校應重視儀器設備工作人員隊伍的建設,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技術能力的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晉升辦法。對于在實驗教學、實驗技術研究與開發等方面取得的成果應予以承認和獎勵。

 

第二章  貴重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八條單價在人民币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為貴重儀器設備。

第九條教育部所管的貴重儀器設備範圍:

(一)單價在人民币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二)單台(件)價格不足40萬元,但屬于成套購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成套儀器設備;

(三)單價不足人民币40萬元,但屬于國外引進、教育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明确為貴重、稀缺的儀器設備。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确各自所管貴重儀器設備的範圍。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根據教育事業和學科的發展規劃合理購置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貴重儀器設備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  購置儀器設備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1、儀器對本校、本地區工作任務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預測分析(屬于更新的儀器設備要提供原儀器設備發揮效益的情況);

2、所購儀器設備的先進性和适用性,包括儀器設備适用學科範圍,所選品牌、檔次、規格、性能、價格及技術指标的合理性;

3、欲購儀器設備附件、零配件、軟件配套經費及購後每年所需不低于購置費6%的運行維修費的落實情況;

4、儀器設備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

5、安裝場地、使用環境及各項輔助設施的安全、完備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預測及風險分析。

(二)  購置儀器設備的審批

1、學校申請單位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

2、學校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學科專家及有關人員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論證,并提出審核意見;

3、主管校(院)長審批;

4、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所管的儀器設備,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要建立切實可行的儀器設備購置和監督機制,實施公開招标或集團采購等方式,在節約學校經費的同時确保所購儀器設備的質量。

第三章  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各校購置儀器設備,要選擇能明确完善儀器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索賠、保修,并能随時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廠家,保證所購儀器設備符合所需要的技術指标,并在驗收合格後,能在可用期内正常運轉。

第十三條儀器設備要逐台建立技術檔案,要有使用、維修等記錄。要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規定,定期對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标進行校檢和标定,對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時進行修複。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儀器設備要實行專管共用、資源共享。盡量使用外單位已有的儀器設備,避免出現區域性儀器設備的重複購置。學校儀器設備在完成本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同時,要開展校内、校際和跨部門咨詢、培訓、分析測試等協作服務工作,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應根據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制定收費标準。學校對内教學使用儀器設備不得收費,科研使用儀器設備可适當收取機時費。學校儀器設備對外服務應按規定收取機時費,所收經費由學校财務部門統一管理,并根據學校、省級、國家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将其中大部分經費返還有關實驗室用于補償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維修及支付必要的勞務費用。

第十六條儀器設備一般不準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開發、改造升級或研制新産品需拆改和分解時,應經學校主管設備的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學校要積極培訓能獨立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并加強管理,實行“持證上機制”,避免儀器設備的損壞。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管理辦法。

第四章  貴重儀器設備的報損和報廢

第十八條因技術落後、損壞、無零配件或維修費過高确需報廢的儀器設備,要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報損報廢。

(一)學校儀器設備所屬單位提交報廢申請;

(二)學校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審議,提出技術鑒定報告和意見;

(三)報主管校(院)長審批;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十九條報廢儀器設備收回的殘值,應根據《高等學校财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的有關規定,納入學校年度設備經費。

第五章  貴重儀器設備的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要實行考核制度。

(一)每年年終由學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學校貴重儀器設備效益制度評價表》對部管儀器設備自行考核,對校管儀器設備的考核範圍和内容可做适當調整;

(二)學校主管部門組織檢查、核實,并向全校公布;

(三)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儀器(03)類使用情況,并适時組織檢查和評估工作;

(四)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以上原則自行制定檢查所管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的範圍、内容和辦法。

第二十一條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要實行獎懲制度。在申請購置、使用管理、維護維修、技術改造、報損報廢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機組和個人,學校應及時予以獎勵;對嚴重失職者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儀器設備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屬于财政部規定固定資産起點線以下的,屬高等學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當前實際狀況,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其中對于學校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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