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水平,規範實驗教學,提高實驗教學質量,推進實驗教學改革,更好地為教學與科研服務,參照學校《教研部主任遴選和聘用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着“德才兼備,公平競争,堅持标準,擇優遴選,确保質量”的原則,遴選和聘用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
第二章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崗位職責
第三條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實行靈活坐班制,堅持每天到實驗中心安排好當日和近日工作,有教學任務時可以離開。全面負責本實驗中心實驗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本實驗中心的教學工作水平達到《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的合格标準;
第四條 負責編制本實驗中心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草案,經動科中心管理委員會讨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根據學校培養方案安排實驗教學任務,加強對實驗教學各環節的考核,保證實驗教學質量;
第六條 對實驗教學改革負責,不斷提高綜合性、設計性、創新性實驗開出率,提高實驗室的開放程度;
根據教改需要,組織自制實驗儀器、設備的研制工作;組織開發虛拟仿真軟件、組織編寫、修訂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教學資料;
第七條 承擔為相應專業、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提供服務的職責,充分發揮實驗中心公共服務平台的作用;
第八條 負責實驗中心的固定資産管理。确保帳、卡、物相符,使儀器國資處于完好狀态;
第九條 負責對本中心專職教師及實驗工作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工作。
第十條 為中心所屬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主要責任人。
第三章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任職條件
第十一條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治學嚴謹,作風正派,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敬業奉獻精神;
第十二條 一般應具有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博士學位;
具有3年以上實驗室主任工作經曆的,職稱要求可放寬至中級,且擔任中職時間應達3年以上;
第十三條 具有較強的開展教學、科研、實驗室建設的組織及管理能力,有強烈的團隊意識,善于團結同志合作共事;
第十四條 熟悉學校實驗室及設備管理、實驗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熟悉學校教學督導和質量檢查的規定和流程;
第十五條 具有堅實而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實驗教學過程及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具有較強的教研能力,能夠拟定可操作性實驗教學改革方案;
第十六條 了解實驗教學規律、熟悉實驗教學過程,具有實驗教學經曆。具有較強的實踐動手能力,教學效果好;
第十七條 在近五年教學建設和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績,主持或參加教改研究項目,取得校級教學成果獎或所主持的課程取得校級以上優秀課程,或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的,或具有連續擔任教研室主任、實驗室主任、教學秘書等教學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同等條 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八條 為保證工作的穩定和連續,目前或聘期内連續脫産進修時間超過二個月以上者,不參加本次競聘。在聘期内若連續脫産進修(含出國)2個月及其以上者,需提前3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并辭去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職務。
第四章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的遴選
第十九條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候選人的遴選程序如下:
1.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采取公開招聘的辦法,競争上崗。符合選聘條件的人員自願報名,填寫《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競争上崗報名表》,向實驗教學部報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對所報實驗中心的實驗教學過程、實驗教學環節及其組織、實驗教學要求、實驗教學考核、實驗中心的發展走向和趨勢,實驗室建設與實驗教學改革的設想與建議等有關實驗教學目标、實驗教學活動、實驗教學組織、實驗室建設方面的觀點、思路和具體建議的研究報告;(可在報名後一周内交)
②教研、科研、教學管理方面的論文、成果鑒定、成果獲獎等證明材料;
③其它反映自身教學、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材料。
實驗教學部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向學校推薦,材料報送人事處;
2.學校組織專家組對實驗教學部推薦人選的政治、業務素質進行測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答辯),考核的内容根據本辦法第二章 、第三章 的相關内容制定;
3.根據推薦和測試結果,确定拟聘人選,報學校批準。
第五章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聘用與考核
第二十條 經學校批準的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由人事處發給聘書,聘期二年。
第二十一條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除享受學校規定的、與本人專業技術職務相應的待遇外,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補貼0.4個行政管理編制;
2.依據考核等級,獲得相應等級的教學、科研重要崗位津貼;
3.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不列入行政序列,但享受正科級或副處級在會議、幹部競聘方面的政治待遇。
第二十二條 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的考核管理辦法,将根據《實驗教學質量及實驗室狀态評價指标》和崗位職責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依據考核管理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及本人意願,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可以續聘、解聘、辭聘,在聘期内享受學校規定的相應待遇;聘期結束且未被續聘或解聘、辭聘者,原實驗中心常務副主任相應待遇予以中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人事處負責解釋。